近日,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孙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 2000 元。
2020 年 6 月 5 日,被告人孙某某注册成立陇西县某保健品店后,购进无合格证的成人保健品并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非法获取利益。经检测,孙某某销售的成人保健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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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种植、养殖、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第3项: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西地那非。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第3项: 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西地那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