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好心帮忙注册支付宝,实为盗窃钱财做准备。近日,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通过支付宝盗窃好友4万余元的苏某某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苏某某与汪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相识,闲聊中,汪某某告诉苏某某自己从事中药材生意,得知这一信息,苏某某心中窃喜,暗自打起了小算盘。几天后,苏某某与汪某某相约见面,聊天中,苏某某以帮助汪某某注册支付宝账号为借口,向汪某某索要了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相关信息,并在自己手机上以汪某某名义开通支付宝账号并绑定汪某某银行卡。后苏某某在汪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手机登陆汪某某支付宝账号,先后分12次盗转汪某某银行卡内4万余元并提现。
2018 年1 月,汪某某去银行取钱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卡内存款已全部被人转到支付宝账号,汪某某随即报警。2018年1月25日,苏某某到陇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全部损失,取得汪某某的谅解。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苏某某进行了普法教育,苏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表示“一失足成千古恨”,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了伤害,自己也触犯了国家法律。
在此,承办检察官提醒,本案中苏某某利用被害人对网络生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的特点实施盗窃行为。在当今大数据及“互联网+”时代,难免我们每个人都会在经意或不经意间向他人透漏个人信息,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要承担起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责任,像保护人身安全一样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确保个人信息处于安全状态,不轻易向他人泄露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