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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

【“三抓三促”·主动创稳·铸忠诚警魂】槟榔≠食品,“食用”需谨慎

时间:2023-05-22 来源:  作者:张佳丽 点击数:

近日,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走访调查食品经营店铺时,发现有多家店铺存在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并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在“美团”外卖平台将其归类为休闲零食作为食品销售等问题。针对该情况,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积极作为,对“美团”“饿了么”等APP进行搜索,调查取证,针对食品经营者不合规销售槟榔制品的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有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槟榔及其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对不合规销售槟榔及其制品的经营户下达《行政告诫书》7份,立即整改2家,下架槟榔及制品76袋,并对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责令其规范平台在售槟榔制品相关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也是公益诉讼检察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今后,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强化公益诉讼监督,把好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第一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官普法

槟榔含有槟榔碱、麻黄素等物质,是一种与口腔癌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的“成瘾性食品”。早在2003年8月,隶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发表报告,将槟榔认定为一级致癌物。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致癌物清单时,将槟榔果列入了一级致癌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不应按食品对槟榔进行销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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