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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暴 检察机关在行动—陇西县检察院对一起家暴类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

时间:2021-07-21 来源:  作者:张小伟 点击数:

近日,陇西县检察院对一起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王某甲因家庭琐事与王某乙发生争吵,并对王某乙进行殴打,致王某乙轻伤二级。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发现2019年,王某甲因殴打王某乙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次2020年4月王某甲殴打致王某乙轻伤,得到王某乙谅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从根源了解案发缘由,承办检察官到二人所在村委会了解家庭情况和一贯表现,同时走访了解夫妻感情、家庭生活等情况经调查了解,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王某甲常常责怪妻子王某乙没有生育男孩,对王某乙辱骂殴打。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对王某甲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讲明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与村委会、当地派出所民警座谈,专门就该案的家暴问题商量对策。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和村干部、派出所民警的批评教育,王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并保证今后不对王某乙施暴。

目前,根据该案的事实、证据、情节等,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甲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夫妻、父母等亲属均无权伤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广大妇女儿童要勇敢地对家暴说,在遇到家暴时及时寻求帮助、固定证据,并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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