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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托和履行检察职能中积极创新社会管理

时间:2011-03-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在依托和履行检察职能中积极创新社会管理

    

创新社会管理是目前在我国社会转型、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和关键时期,各类社会管理主体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需要,以更负责任的态度,以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方式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而推动经济社会有序运转并保持相对平衡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挑战,检察机关如何围绕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创新社会管理,将是当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必须面对的一个全新命题。那么检察机关如何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创新社会管理呢?在本文中笔者着重就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及路径选择等三个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我国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来看,检察机关具有社会管理属性,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大有可为,也必能有所作为。

(一)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制和机制方面与西方国家所实行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区别,更具有中国特色,也更符合我国国情,这是被长期反复的实践所证明的。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除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之外,还必须对党及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必须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正确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单纯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必须追求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创新社会管理,就是以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服务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

(二)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更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检察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相关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受社会大众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的制约,很多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理决定和制裁措施,当事人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而不予接受和认可,造成的后果要么是到政法机关大吵大闹,要么到主管部门上访或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甚至采取相当极端的手段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给当地的维稳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和消极影响。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就要求检察机关改变执法方式,改进执法作风,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采用社会大众看得见、易接受的方式,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让社会大众切实感受到法律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作用,可以增强社会大众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以自觉的行动维护法律法律尊严和法制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更能体现检察机关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党、国家、人民、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就要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做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决防止赵作海、余祥林等冤假错案的发生,因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有些事情并不是仅仅通过国家赔偿就可以得到弥补的。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很强的时代气息,时刻考验检察机关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的执检能力。有一句话说,“条条大路通罗马”,面对一个新颖的挑战,在视野上可以更广泛,在思路上可以更开阔,在方式方法上可以更灵活,但还有一句话说,“无规矩则无方圆”,作为一个承担有神圣的历史使命和具体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具有很强专业性的法律监督机关来说,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还是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法律的结果可能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对公民个人来说,不仅可以使其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能、使其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甚至生命被剥夺;对于单位来说,单位的财产以及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可能受到刑罚的惩处。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危害无穷。所以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特别是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其一切作为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在法律授权的框架内依法行使,即法无明确授权即禁止。

二是紧紧依托检察职能。我国的相关法律,包括《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等,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的各项权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紧紧依托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检察职能,其创新社会管理的功能也只能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来体现和实现,这才是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如果在检察权能之外创新社会管理,其创新社会管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根基就会动摇,换句话说,那么其创新社会管理的功能既无存在必要也无发挥余地。

三是坚持开拓创新精神。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要实现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创新同样是动力。其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创新社会管理,就必须要有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开创工作新局面,实现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和全面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选择

        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全新课题,没有现成的、成熟的模式可供选择,只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立足职能,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探索中发展,在创新中提高,在实践中完善,最终走出一条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成功经验,为成功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作出积极贡献。具体来说,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以服务工作大局为出发点

 2011年是国家及省、市、县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全省上下均出台了一系列保证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政策措施,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逐步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等,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创造和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政策环境、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但同时检察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也将更加繁重。检察工作如何在创新社会管理这一工作任务中有所作为,就要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以服务工作大局为出发点,不断增强为发展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各项检察业务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来谋划和推进,一是要立足当地,找准服务的着力点。要着眼于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牢牢把握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认清当地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检察服务。二是要积极主动,自觉融入工作大局。检察执法工作要克服不顾大局,为办案而办案的单纯执法思想,认真分析执法办案对当地工作大局的影响,追求执法办案社会效果、政法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要坚持监督制约,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要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认真处理好依法独立办案与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重大事项、重大案件、重点工作部署向县委、人大多沟通、多汇报,取得党委、人大对工作的支持,排除执法办案阻力,促进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

      (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以法律监督职能为依托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任何举措都必须以法律授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为依托,主要是:一是依托批捕起诉工作职能,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惩恶扬善,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保证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同时要积极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平衡各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依托诉讼监督职能创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要通过全面开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坚决维护合法裁判,坚决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信力,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依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创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要紧密结合当地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相关领域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项行动,确保为当地重点工作部署的顺利实施创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通过依托检察职能,以检察职能实施的成效取得相应的社会管理效果。同时在行使检察职能中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统一,杜绝重办案数量、轻办案质量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实现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相协调,使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把打击犯罪、教育群众、预防减少犯罪、做好解释疏导、化解矛盾、息诉罢访等有机地统一起来,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是要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的全面协调发展。加强举报、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申诉等环节的监督制约和相互协作,实现各项业务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以创新工作机制为动力

一是要健全完善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化解矛盾是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检察机关在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还必须健全和完善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认清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检察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仲裁机构、行政调处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联系,建立业务指导、协调、对接、监督等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二是要健全完善符合效益原则的群众诉求表达处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积极搭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要通过信访接待、12309举报电话、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措施,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是要健全完善检验创新社会管理成效的考核机制。构建有效的考评机制,是检验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成效的重要举措,健全完善的考评机制,在达到检验工作成效的同时还可以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如何健全和完善有效的考评机制,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评机制必须突出检察职能。必须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检察机关的各种权力和资源,积极探索检察业务管理模式改革,使考评设置更加符合检察权的运行规律和特点要求。二是考评体系设置必须统筹兼顾。检察工作职能分别由各个业务部门承担,各业务工作彼此分离又相互衔接,需要认真研究各部门业务流程并仔细分析,突出业务主线和考评核心,防止考评体系设置的随意和泛化。最后,考评机制更要突出问责追究。主要是对工作成效不理想的要落实责任追究,以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取得成效。

      (四)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以高素质检察队伍为保证

任何良好的法律或制度,其必须依赖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其制定的目的,同样地,在履行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的目的还必须要有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才能实现。在具体的队伍建设方面,一是以政治思想建设增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要坚持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引导干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要坚持从严治检,以领导干部、关键岗位和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思想纪律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从机制和制度上保证检察人员公正、文明执法。二是以检察文化建设激发工作活力。检察文化建设是新时期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托文化扭带,全面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机关凝聚力,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开展内容丰富的检察文化活动,丰富和充实干警的文体生活,提高干警的文化素养和艺术品位,提升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三是以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检察人员驾驭工作技能。统筹抓好各类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等活动,要搭建学习平台,创造学习条件,大力培养专门人才和业务骨干着力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总之,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没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也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供选择,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发展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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