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首例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
6月15日,陇西县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两日内对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审查完毕并提起了公诉,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陇西县首例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汪某,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无前科。2011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查, 2011年5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汪某加强甘J5026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交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峰派出所什字时,被交警拦停检查,经对其进行气体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甘肃陇通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甘陇通鉴所[2011]鉴字第6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3.4/100 ml,超出酒精含量达到了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80毫克的醉酒驾车标准一倍之多,属醉酒驾驶。
本案陇西县公安局于6月14日移送陇西县院审查起诉,经陇西县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于6月15日以被告人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