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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接新刑诉法尝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时间:2012-06-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我院对接新刑诉法尝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院公诉部门把学习新刑诉法成果运用到办案实践中,尝试探索运用新刑诉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首次对一起因涉嫌交通肇事案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今年4月21日,李某驾驶重型货车途径连霍高速陇西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高速公路一旁的施工现场,撞上施工人员梁某,致其当场死亡,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李某被羁押期间,其家属已主动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38万元赔偿金,取得被害方谅解,其家属持病危通知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获悉情况后,院尝试适用新刑诉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李某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全部收集并固定,犯罪嫌疑人不会重新犯罪,不会出现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遂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这种做法一方面为新刑诉法实施后具体应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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