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主动介入定西市森林公安局陇西县分局办理的一起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及时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该案系该院介入办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经侦查机关侦查查明,2018年3月中旬,来自吉林省桦甸市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租用陇西县文峰镇迎春堡村一居民的院子,用来从收购的蟾蜍身上提取蟾蜍酥之用。3月23日晚,王某某从临夏康乐县的安某某(涉嫌犯罪同案处理)处以每斤13元的价格收购了42袋约1500余斤的13999只蟾蜍。次日凌晨3时许,其驾驶货车将收购的蟾蜍运回文峰租住的院子,然后由雇佣的邱某某、高某某、韩某某用专用工具进行提取蟾蜍酥。在全部提取完后装车外运的过程中被文峰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为中华大蟾蜍,被列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野生动物已全部放归自然。侦查机关同时还查明,3月19日,王某某在静宁县伙同雇佣的刘某某在运输非法收购的6600余只中华大蟾蜍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
案件发生后,该院在第一时间获知案情后,介入人员敏感的意识到,因该案系陇西县办理的首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对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是否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存在生态修复方面的鉴定评估等问题。如果不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有可能会错失时机使某些证据无法调取,影响案件的后期顺利公诉和准确打击犯罪。为此,该院介入人员及时将案情汇报检察长,提出引导侦查的意见,得到检察长的大力支持。在介入过程中,办案人员认真研究了办理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有关判例,听取了侦查人员对案件侦破经过的介绍,并仔细审查了调查的相关案件材料。双方还多次就案件定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讨论,然后向侦查机关提出具体明确的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的取证意见。该院的建议得到侦查机关的高度重视和采纳。
十九大报告提出“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近年来,该院高度重视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严厉打击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方面的刑事犯罪,同时将其做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离不开多样性动物的参与。今后,该院将继续认真履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为当地的绿色发展继续保驾护航。